選任遺產管理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2年度,638號
PCDV,112,司繼,638,20230406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繼字第638號
聲 請 人 范玉珍
關 係 人 王健珉律師
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游源生之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選任王健珉律師為被繼承人游源生(男、民國00年0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︰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弄00號3樓,民國112年2月1日死亡)之遺產管理人。准對被繼承人游源生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。
被繼承人游源生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,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、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,壹年內承認繼承。上述期限屆滿,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,被繼承人游源生之遺產,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,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。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游源生之遺產負擔。 理 由
一、按繼承開始時,繼承人之有無不明,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,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,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,定六 個月以上之期限,公告繼承人,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;又 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,亦準用關於無人 承認繼承之規定,民法第1177條、第1178條第2項、第1176 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游源生於民國000年0月0日死 亡,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游源生之阿姨,因被繼承人游源生之 繼承人均已死亡,且未能成立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,致 被繼承人游源生之遺產無人管理,爰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 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之主張,業據提出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戶口名 簿等件為證,復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函查被繼承人 游源生之親屬資料,經該所函覆被繼承人游源生之父母、兄 妹、外祖父母之除戶謄本,另查無關於被繼承人游源生之其 他繼承人相關資料,有新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112年3月2日函文在卷 可參,核閱屬實,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。又聲請人係被 繼承人游源生之阿姨,是以,本件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 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游源生之遺產管理人,核與首揭規定尚無 不合。關於本件遺產管理人之人選,聲請人表示業已得到關



係人王健珉律師同意而推薦其為遺產管理人,有同意書在卷 可參。經核王健珉乃現職律師,有卷附律師證書影本為證, 其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甚熟稔,並就遺產管理人職務之遂行 ,有所助益,且應會秉公辦理,要不致有利害偏頗之虞,為 保障聲請人之利益及期程序之公正、公信起見,本院認聲請 人請求選任關係人王健珉律師為本件之遺產管理人應屬適當 ,並限期命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,爰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6 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