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繼字第1125號
聲 請 人 趙艷嬌
潘心甯
潘禹綺
潘若熙
上開三 人
法定代理人 潘麒釩
趙艷嬌
聲 請 人 趙堇妍
林韋彤
法定代理人 林沛佐
趙堇妍
聲 請 人 趙秀蘭
趙秀珍
趙善昌
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釋明及提出聲請人趙艷嬌、趙堇妍於民國112年3月6日始知
悉被繼承人趙善慶死亡及其證明文件(如:經他人通知被繼
承人趙善慶死亡,該他人所出具之切結書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周嘉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