拋棄繼承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2年度,1125號
PCDV,112,司繼,1125,202304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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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繼字第1125號
聲 請 人 趙艷嬌

潘心

潘禹綺

若熙

上開三 人
法定代理人 潘麒釩
趙艷嬌
聲 請 人 趙堇妍

韋彤

法定代理人 林沛佐
趙堇妍
聲 請 人 趙秀蘭

趙秀珍

趙善

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釋明及提出聲請人趙艷嬌、趙堇妍於民國112年3月6日始知
悉被繼承人趙善慶死亡及其證明文件(如:經他人通知被繼
承人趙善慶死亡,該他人所出具之切結書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周嘉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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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