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簡聲字第19號
聲 請 人 起維物聯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杜可渝
相 對 人 裕邦資訊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梁家瑋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將聲請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遭郵務機 關以遷移新址不明為由退回以致無法送達,為此聲請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等語,業據提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 果、存證信函、退郵信封等影本為證,核與首揭規定相符, 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5條, 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