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18999號
TCDV,106,司促,18999,20170809,2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8999號
債 權 人 陳秋璋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川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債務人楊川和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㈡確認原因事實所敘債務人陳順發是否有誤?(與所附證物 發票人不符)。㈢提出支票2紙之退票理由單影本。(若無退 票理由單,請查報與債務人間有無票據關係以外之法律關係 ,如借貸、貨款,並提出釋明文件),此項裁定已於106年7 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二、債權人於106年8月7日補正狀內仍未補正㈢提出支票2紙之退 票理由單影本。(若無退票理由單,請查報與債務人間有無 票據關係以外之法律關係,如借貸、貨款,並提出釋明文件 )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廖日晟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