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9780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楊煦庭即李藝芳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楊芃涵即李藝芳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藝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參萬陸仟陸佰陸拾元,及其中貳拾
貳萬壹仟零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