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961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非訟代理人 朱大維
債 務 人 良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家寶
債 務 人 楊家寶
債 務 人 陳彥良
債 務 人 陳旭耀
一、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佰零玖萬伍仟
參佰肆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一
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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