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9583號
PCDV,112,司促,9583,20230411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9583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


非訟代理人 施良勳


債 務 人 胡志源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貳佰貳拾元,及其中新臺
幣柒仟柒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一
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
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
元,最高收取三個月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
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特此敘明。
(一)債務人胡志源於民國92年11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
用卡使用,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各月消
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
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,如逾期未付於民國104年8月31日前
按年息百分之19.71計算,於民國104年9月1日後按年息百分
之15計算遲延利息,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,
最高收取3個月。
(二)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消費記帳
合計新臺幣9,220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
外,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。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