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9581號
PCDV,112,司促,9581,202304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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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9581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



債 務 人 邱秀蘋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伍拾伍元,及其
中貳萬肆仟貳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一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邱秀蘋 於106年04月26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
予(卡號:0000-0000-0000-0000)之信用卡使用,依信用卡
契約規定,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
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
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
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(
二)債務人邱秀蘋截至遞狀日止,共消費簽新臺幣24,298元
,而於111年10月05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,依約計算利息
、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2,957元,以上共計新臺幣27,25
5元,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仍未繳款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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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