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9514號
債 權 人 涂睿洋
債 務 人 李永森
李調遜
李黃春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佰貳拾捌萬元
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利息請求駁回。
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本件依債權人提出之金錢借貸契約書,其約定清
償期限為民國110年5月28日,據此推知債務人自110年5月29
日起始應支付利息,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範圍,應 予駁回,其餘聲請核無不合,另發支付命令。如債權人不服 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