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9496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健
非訟代理人 謝宗儒
債 務 人 林水定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仟陸佰貳拾伍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
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
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
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年二月九日
止,按月計付三百元之逾期違約金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