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9493號
PCDV,112,司促,9493,202304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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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9493號
債 權 人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

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


債 務 人 康益科技有限公司



兼法定代理 邱宥翔

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萬陸仟肆佰陸
拾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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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康益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