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9300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非訟代理人 陳文娟
債 務 人 黃霜霖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捌仟肆佰參拾柒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延滯第一個月參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肆佰元,
延滯第三個月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
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