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9295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非訟代理人 陳姿旻
債 務 人 陳异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萬玖仟玖佰參拾肆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六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三百元、第二個月計
收四百元、第三個月計收五百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付最
高以三個月為限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