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9038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洪家鴻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參拾肆元,及其
中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
四日起至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洪家鴻於109年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
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
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
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(
二)債務人迄111年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2,534元整未為清償
(消費款24,584元整、預借現金5,000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2,
450元整及違約金500元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
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
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
臺幣29,584元自111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
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