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8982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郭勝豐
債 務 人 郭勝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萬壹仟陸佰捌拾參
元,及其中壹萬捌仟肆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
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利息,暨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。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