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8930號
PCDV,112,司促,8930,202304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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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8930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


非訟代理人 洪韋婷
債 務 人 鄭崇文律師即陳君諭之遺產管理人


一、債務人應於管理陳君諭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
(下同)參萬貳仟伍佰伍拾參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
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18.25計算之利息;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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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