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8879號
PCDV,112,司促,8879,202304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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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8879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債 務 人 曹碧玲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柒拾肆萬柒仟肆佰肆
拾元,及其中參拾壹萬柒仟壹佰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
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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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