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8505號
PCDV,112,司促,8505,202304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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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8505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


非訟代理人 沈政男
債 務 人 環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岳騰



債 務 人 張岳騰





一、債務人環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
)1.陸拾捌萬肆仟參佰玖拾伍元、2.陸萬柒仟陸佰玖拾參元
,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2.77計算之利息,暨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
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期收取每期固定金額參佰元之違
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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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環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