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6720號
PCDV,112,司促,6720,202304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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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6720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非訟代理人 葉子寬
債 務 人 陳柏瑋

債 務 人 賴樹蘭


一、債務人陳柏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柒萬柒仟
玖佰肆拾伍元,及自民國(下同)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一百
一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
為九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。如對債務人陳柏瑋
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賴樹蘭給付之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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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