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1055號
PCDV,112,司促,11055,202304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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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1055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非訟代理人 葉紹明
債 務 人 郭芳源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捌萬參仟柒佰貳拾柒
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
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
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
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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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