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0824號
PCDV,112,司促,10824,202304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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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082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
債 務 人 許嘉宸(原名:許明億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捌仟柒佰柒拾壹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許嘉宸許明億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向債權人
借款5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6年12月26日起至民國113年1
2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
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
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
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
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
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
民國112年04月20日止累計214,761元正未給付,其中203,64
9元為本金;10,119元為利息;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
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
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許嘉宸許明億於民國
111年1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
1月16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
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
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
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
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
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
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4月20日止累計153,803
元正未給付,其中147,245元為本金;6,065元為利息;493
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
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
許嘉宸許明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3月22日止累計70,207元正未給
付,其中66,102元為消費款;2,905元為循環利息;1,200元
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1082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3649元 許嘉宸許明億 自民國112年04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47245元 許嘉宸許明億 自民國112年04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66102元 許嘉宸許明億 自民國112年03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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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