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0782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
債 務 人 吳柏輝
債 務 人 吳鼎勝
債 務 人 劉菁菁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陸佰參拾壹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
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吳柏輝前於民國103年至107年間,邀同債務人吳
鼎勝、劉菁菁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「高中以上學生就
學貸款」8筆,共計新臺幣407,350元整,借款期限及償還辦
法詳如借據所載;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
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另加計違約金(逾期六個月
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
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)。(二)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
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
人吳柏輝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,計尚欠本金新
臺幣241,631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
.65%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11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
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,迭經催
討,未蒙繳納,債務人吳鼎勝、劉菁菁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
應負連帶清償責任,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,賜准對債務人核
發支付命令,實為德便。
釋明文件:1.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紙、2.借據影本一紙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