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0744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陳櫻芬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玖萬玖仟零肆拾元,
及其中柒萬零肆佰肆拾陸元自民國(下同)一百一十二年四
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;
及其中壹萬捌仟陸佰陸拾貳元自民國(下同)一百一十二年
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
;及其中捌仟貳佰零陸元自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