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0727號
PCDV,112,司促,10727,20230426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0727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債 務 人 魏文益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貳萬陸仟柒佰壹
拾肆元,及其中貳萬玖仟捌佰玖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
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