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0685號
PCDV,112,司促,10685,202304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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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0685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



債 務 人 林欣毅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壹拾肆元,及其
中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捌拾陸元自民國109年10月21日起至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4.99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林欣毅於105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
經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
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
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(二)債務人迄109年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8,114元整未為清
償(消費款17,886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228元整),雖經聲請
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
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
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17,886元自109年10月21日起至清
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
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
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
是否仍在監所,請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
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所,請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
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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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