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0661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
債 務 人 孔偉晟
陳宇甄
一、債務人孔偉晟、陳宇甄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柒
佰零參元,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1號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;債
務人孔偉晟、陳宇甄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陸
佰參拾陸元,及如附表本金序號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
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、緣債務人孔偉晟於民國101年間至民國104年間邀同
債務人陳宇甄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【高中以上學生就
學貸款】4筆,共計新臺幣8萬9,328元整。並約定自借款人
該階段學業完成後(休學或退學)滿一年之日起,依年金法
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共分48期。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
,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
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本
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(二)、詎債務人孔偉晟自就讀學校完成後,並未依約履行
,尚欠本金新臺幣4萬7,339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、違約
金未償,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償或攤還本金時,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陳宇甄既
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1066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703元 孔偉晟、陳宇甄 自民國111年12月10日起 自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1.4% 001 新臺幣20703元 孔偉晟、陳宇甄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自民國112年03月28日止 年息1.525% 001 新臺幣20703元 孔偉晟、陳宇甄 自民國112年03月29日起 自民國112年04月13日止 年息1.65% 001 新臺幣20703元 孔偉晟、陳宇甄 自民國112年04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65% 002 新臺幣26636元 孔偉晟、陳宇甄 自民國111年09月10日起 自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 年息1.275% 002 新臺幣26636元 孔偉晟、陳宇甄 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 自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1.4% 002 新臺幣26636元 孔偉晟、陳宇甄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自民國112年03月28日止 年息1.525% 002 新臺幣26636元 孔偉晟、陳宇甄 自民國112年03月29日起 自民國112年04月13日止 年息1.65% 002 新臺幣26636元 孔偉晟、陳宇甄 自民國112年04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6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703元 孔偉晟、陳宇甄 自民國112年0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26636元 孔偉晟、陳宇甄 自民國111年10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