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0584號
PCDV,112,司促,10584,202304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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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0584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債 務 人 陳威勝(原名:陳啓章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零陸拾伍元,及
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
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陳威勝於民國93年03月10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
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﹝參證物一﹞使用,依約債務人得於
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
前向聲請人清償﹝參證物二﹞,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2
年03月19日結帳日止,帳款本金尚餘456,065元整未按期給
付﹝參證物三﹞,經聲請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實
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
相關證據為憑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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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