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0557號
PCDV,112,司促,10557,202304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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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0557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
債 務 人 袁明華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萬參仟陸佰陸拾參
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
十九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
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
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
十一月二十四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六八計算之違約金
,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三六計算之違約金,自民國一百
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計算
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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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