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0483號
PCDV,112,司促,10483,202304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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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0483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


非訟代理人 蕭建昌
債 務 人 潘禹平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貳萬參仟肆佰陸拾壹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
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期計收參佰元之違約金,每
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潘禹平前於民國109年6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(
以下同)100,000元整,並訂立借據乙紙,約明借款期限及
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。現債務人尚
積欠聲請人23,461元,及自民國111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2.345計算之利息(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
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%),暨自民國111年12
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,
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之規定,爰狀請 鈞院鑒核,賜准對債務人發支
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益,至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申請書影本乙份、帳卡資料乙份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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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