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043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高榮鴻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貳佰柒拾伍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高榮鴻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6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02年12月13日起至民國118年01月16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22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2
年04月14日止累計136,497元正未給付,其中131,862元為本
金;4,635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高榮鴻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向債
權人借款49,786元,約定自民國102年12月13日起至民國118
年01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22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2年04月14日止累計26,139元未給付,其中25,25
2元為本金;887元為利息;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高榮
鴻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卡
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
民國112年03月20日止累計47,639元正未給付,其中46,053
元為消費款;1,586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:(003),(004)所示之利息。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
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
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狀請
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
、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1043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31862元 高榮鴻 自民國112年04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22%計算之利息 002 25252元 高榮鴻 自民國112年04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22%計算之利息 003 37156元 高榮鴻 自民國112年03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5%計算之利息 004 8897元 高榮鴻 自民國112年03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