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0426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吳沛純(原名:吳佳純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參萬貳仟捌佰伍拾柒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吳沛純(原名:吳佳純)於民國107年06月22日
向債權人借款39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7年06月22日起至民
國121年06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
7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
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
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
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
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4月14日止累計321,062元正未給付,其
中309,232元為本金;11,830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吳沛純(原名:
吳佳純)於民國107年09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220,000元,約
定自民國107年09月07日起至民國121年06月07日止按月清償
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2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
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
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
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
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
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4月14
日止累計186,360元正未給付,其中178,989元為本金;7,37
1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
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
息。(三)債務人吳沛純(原名:吳佳純)於民國107年06月2
2日向債權人借款313,863元,約定自民國107年06月22日起
至民國121年06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
之12.7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
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
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
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
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
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4月14日止累計258,342元正未給
付,其中248,822元為本金;9,520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
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
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債務人吳沛純(
原名:吳佳純)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
0000000,卡別:MASTER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3月22日止累計167,093元正未給
付,其中161,515元為消費款;5,578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
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(五)本件係請
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
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
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
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信用卡申請書、
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1042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9232元 吳沛純(原名:吳佳純) 自民國112年04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78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78989元 吳沛純(原名:吳佳純) 自民國112年04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28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48822元 吳沛純(原名:吳佳純) 自民國112年04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78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161515元 吳沛純(原名:吳佳純) 自民國112年03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