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0330號
PCDV,112,司促,10330,20230419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0330號
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


債 務 人 胡廣羿即胡宥鈞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萬捌仟伍佰玖拾伍
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