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0222號
PCDV,112,司促,10222,202304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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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10222號
債 權 人 賴富子
債 務 人 品鞋企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劉哲仰

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已就本件聲請狀請求之原因事實所述之商品返還於債務人之
釋明證據。
(按依民法第259條規定,契約解除後,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
物,應返還之。再依民法第261條規定準用民法第264條規定
,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,得拒絕自己之給付。但自
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,不在此限。是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
間如未就契約解除後之給付方式另有約定,則雙方之給付均
屬對待給付。)
(再按民事訴訟法關於聲請支付命令之第509條規定,如聲請
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,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國外為之
,或依公式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是於聲請支付命令時,
要求聲請人應先履行對待給付,如以本件聲請原因事實認定
,即要求債權人應先行返還商品後,始得以聲請支付命令之
方式請求債務人返還已給付之之金錢,且依民事訴訟法第51
1條第三項規定,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已履行對待給付之
情形。否則應依第514條規定裁定駁回聲請)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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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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