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0114號
PCDV,112,司促,10114,202304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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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011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非訟代理人 傅上華
債 務 人 程達營造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
羅錦仁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佰零壹萬壹仟
貳佰捌拾捌元,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
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
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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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程達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達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