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0038號
債 權 人 李沛繡
債 務 人 巫奕沛
賴怡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萬元,及自民國
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每日每萬元壹
佰元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。
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本件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,其約定借款期間自11
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1月20日止,據此推知債務人自112年
1月21日起始負遲延責任,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範圍之 違約金,與上開約定不符,應予駁回,其餘聲請核無不合, 另發支付命令。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