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股款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2年度,28號
PCDV,112,勞補,28,202304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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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勞補字第28號
原 告 鄭智文
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揚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款等事件,原告
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65萬元,應繳裁判費7,0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
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,5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並應提出準備
書狀,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
書記官 劉雅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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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瑞揚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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