死亡宣告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亡字,112年度,33號
PCDV,112,亡,33,202304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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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亡字第33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(歲股)

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汪裕松死亡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一、准對失蹤人汪裕松(男,民國0年0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 編號:Z000000000號,最後設籍地址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○ 0號即新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。二、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最後 公告之翌日起二個月內,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,如不陳報, 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。
三、無論何人,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,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, 將其所知之事實,陳報本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,為死亡之宣告;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,得於失蹤滿3 年 後,為死亡之宣告,民法第8 條第1 項、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,應公示催告;公示催 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、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;法院認 為必要時,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,或用其他方法公告 之。又前開陳報期間,自揭示之日起,應有6 個月以上。失 蹤人滿百歲者,其陳報期間,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 個月以 上,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第1 、3 項、第130 條第3 至5 項 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失蹤人汪裕松於民國0年00月00日生, 為80歲以上之人,因行方不明,自108年12月9日起經列為失 蹤人口後,迄今已逾3年,為此聲請准予為公示催告等語, 業據提出戶籍資料(現戶全戶)乙份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 和分局查訪紀錄表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 所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、全民健保資料查詢回覆查證單 、個人就醫紀錄查詢、新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111年8月8日新北永戶 字第1115855140號函暨新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111年下半年清查百歲 以上行方不明人口名冊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函、臺北市殯 葬管理處111年8月11日北市殯二字第1113010160號函(無相 關治喪資料)、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0年8月8日新北殯 館字第1115238400號函(無喪葬紀錄)、新北市永和區公所 函、內政部移民署函文(查無入出境相關資料)等資料為證 ,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,其聲請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,


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6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鄭淑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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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