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金字第130號
上 訴 人 陳泓銨
被 上訴人 黃國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
112年2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9,7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
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繳,
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
書記官 尤秋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