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重訴字第58號
原 告 張政哲
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
林昱朋律師
被 告 三叔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美姚
訴訟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
侯傑中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,
應命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19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
第四法庭行辯論程序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
書記官 黃翊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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