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重訴字第341號
原 告 李雙進
李正忠
李新發
楊基文
陳振龍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鍾周亮律師
被 告 李文成
訴訟代理人 許培寬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
3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
1原告均為坐落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(下稱系爭土地)之 共有人,被告為系爭土地之抵押權人,被告另案聲請拍賣抵 押物之聲請意旨,謂:第三人即債務人李郭澄子、李建斌、 李建鵬、李秀芬於民國90年間向第三人陳茂德借款新臺幣( 下同)500萬元,將渠等所有系爭土地權利範圍40000分之35 30,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500萬元予陳茂德作為擔保;第三 人即債務人李邦夫於90年間向第三人杜李素惠、張金英、張 金蓮借款800萬元,將其所有系爭土地權利範圍4000分之444 ,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800萬元予杜李素惠等人作為擔保; 第三人即債務人李邦夫於94年間向第三人游景屘借款150萬 元,將其所有系爭土地權利範圍4000分之444,設定最高限 額抵押權150萬元予游景屘作為擔保,原告分別因判決共有 物分割、贈與、買賣等原因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,被告受 讓陳茂德、杜李素惠等三人、游景屘之抵押權,聲請拍賣抵 押物等語。惟查自被告所提出文件證據為形式上審查,無法 證明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抵押債權金額確定,即: ⑴並無李郭澄子、李建斌、李建鵬、李秀芬於90年間向陳茂 德借款500萬元之消費借款債權存在。⑵並無李邦夫於90年間 向杜李素惠、張金英、張金蓮借款800萬元之消費借貸債權
存在。⑶並無李邦夫於94年間向游景屘借款150萬元之消費借 貸債權存在。故被告對原告李雙進、李正忠、李新發、楊基 文聲請拍賣抵押物,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非抗字第49 號民事裁定,認定被告聲請拍賣抵押物,為無理由,不應准 許;被告對原告陳振龍聲請拍賣抵押物,亦經本院109年度 抗字第231號民事裁定認被告聲請拍賣抵押物,為無理由, 不應准許。則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即無存在於原告所有系爭 土地上之必要,況原告亦非原抵押之義務人或原債務人,更 無存在必要,被告不能證明原抵押人與原抵押權人間之消費 借貸債權存在,及抵押權設定意思合致,是抵押權設定登記 應予塗銷,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、第179條,請求 法院擇一為有利於原告之判決,命被告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。
2被告辯稱其於102年7月間,102年4月間,101年10月1日為李 邦夫等五人償還上開500萬元、800萬元、150萬元,共計145 0萬元予陳茂德、杜李素惠、張金英、張金蓮及游景屘,故 陳茂德、杜李素惠、張金英、張金蓮及游景屘分別將上開3 筆最高限額抵押權讓與被告,然被告有無給付上開500萬元 、800萬元、150萬元予陳茂德、杜李素惠、張金英、張金蓮 及游景屘,均與抵押權所擔保之消費借貸債權額500萬元、8 00萬元、150萬元存在與否無涉,自不得資為消費借貸債權 存在之證明。
3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既非被告主張分別於102 年7月間給付與陳茂德之500萬元及於102年4月間給付杜李素 惠、張金英、張金蓮之800萬元,及於101年10月1日給付與 游景屘150萬元,則陳茂德、杜李素惠、張金英、張金蓮及 游景屘分別將上開3筆最高限額抵押權讓與被告,並出具最 高限額抵押權確定證明文件及證明書予地政機關,依普通抵 押權移轉之方式辦理移轉登記予被告,被告變更為普通抵押 權,並不足以證明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存在 ,蓋上述均為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後,原抵押權人與被告間 讓與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約定,不足以證明原抵押人(債務人 )與原抵押權人間有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。
4證人杜李素惠等三人於本院已證稱不知道有設定800萬元之事 ,杜李素惠等三人不能證明其有交付借款之事實,另游景屘 只有借款15萬元卻設定150萬元,游景屘於偵查中稱「係李 邦夫自己找代書弄的,我不知道,李邦夫後來跟我借,我就 不借他了,他要設定這麼多,我也不知道」(見原證14)。 陳茂德於檢察官問:「跟你借錢的是李建斌,還是他的兄弟 姐妹也有向你借?」「我不知道,我只針對李建斌」「李郭
澄子、李秀芬、李建鵬有跟你借錢嗎?」「沒有」「既然沒 有,為什麼要設定上開那些人的土地抵押權給你?」「不知 道,我在猜是不是他們兄弟共有的」,檢察官問:「他跟你 借錢有寫任何借據?他還你錢有無寫任何收據」「借錢是沒 有寫借據,還錢有支票還我,都是一萬二萬的還」「你如何 計算出他欠你300多萬?」「我有一本存摺遺失了,我真的拿 不出證據來」「你是如何借錢給他?」「我都是借現金給他 」(見原證八、九),李建斌於檢察官問「為何你們家族的 債權人都於90年時來作結算?」「我真的沒辦法講出我們是 如何做結算」,檢察官問李建斌「你現在整理的出來到目前 為止向陳茂德借了多少?還了多少?」「我能確定的就是我現 在還欠陳茂德八十幾萬」「但是借多少還多少不知道?」「 是的」「你在98年9月5日我問你的時候,你是說95年算時是 0000000元,不是你剛才所說的350萬或360萬元?」「我真的 講不出來,因為我知道的就是300多萬,我沒辦法知道實際 上是多少,就是都沒有算的很清楚」(見原證十),證人張 金英、張金蓮、杜李素惠、李建斌、陳茂德前後供述不一, 且無法提出交付借款之證據,不能證明借款債權存在。至於 被告為何不計代價付款予張金英、張金蓮、杜李素惠,無利 息設定之抵押權也付利息給張金英、張金蓮,無違約金約定 也付違約金予杜李素惠,益證被告有不法之居心,被告期待 以拍賣抵押物,再以自己或第三人名義購買之方式,以獲取 鉅額之利益。
5並聲明:
⑴被告就原告李雙進、李正忠所有坐落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 地號之土地上如附表編號1及編號2之權利範圍之抵押權登 記應予塗銷。
⑵被告就原告李新發、楊基文及陳振龍所有坐落新北市○○區○ ○段0000地號之土地上如附表編號3、編號4及編號5之權利 範圍之抵押權登記應予塗銷。
二、被告則以:
1原告實質上係否認系爭土地抵押人即債務人李邦夫等5人與原 抵押權債權人杜李素惠等5人間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及擔保債 權存在,依最高法院判決意旨「確認他人間法律關係存在或 不存在之訴,應以該他人全體為共同被告,否則,即難認其 當事人之適格為無欠缺」,原告僅列受讓擔保債權之李文成 為被告,而未列債務人李邦夫5人為被告,乃是當事人不適 格,故就原告否認最高限額抵押權及擔保債權存在,請求塗 銷抵押權訴訟,應予駁回。
2被告李文成乃係依地政機關登記公示、公信原則而受讓系爭
土地上3筆已確定最高限額抵押權。抵押人即債務人李邦夫 等5人從未否認原債權人杜李素惠等5人之擔保債權。且被告 李文成受讓上開3筆已確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及擔保債權,抵 押債務人受通知時,債務人李邦夫等5人並無對被告否認受 讓之擔保債權。
3系爭0000地號土地3筆已確定最高限額抵押權,嗣因系爭0000 地號土地於96年判決確定分割出0000-1至7各宗土地,債權 人杜李素惠、張金蓮、張金英、游景屘、陳茂德等人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乃存在於0000至1-7各宗分割之土地上,後因原 設定系爭0000地號土地抵押人即債務人李邦夫對債權人即抵 押權人杜李素惠、張金蓮、張金英之債權屆清償期而未清償 ,抵押權人杜李素惠、張金蓮、張金英乃以分割後0000及00 00-1至0000-7各宗土地之持分所有人李邦夫、李文成(被告) 、李新發(原告)、李阿城(為原告李雙進、李正忠之父親)、 楊基文(原告)、李武男…等26人為相對人,而對0000及0000- 1至0000-7等各宗土地聲請拍賣抵押物,並提出借據、債權 憑證、協議書等為證,可證原債權人杜李素惠、張金蓮、張 金英提出抵押人即債務人李邦夫之「借據」,已足證明對抵 押人之債務人李邦夫有債權存在。原抵押權人陳茂德於102 年間將存在上開新海段0000及 0000-1至0000-7地號各宗土 地之已確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及擔保債權讓與被告,被告以50 0萬元為對價,分別開立支票200萬元、330萬元,交予陳茂 德委任之李建斌收受;原抵押權人杜李素惠、張金蓮、張金 英於101年間將存在上開新海段0000及 0000-1至0000-7地號 各宗土地之已確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及擔保債權讓與被告,被 告支付杜李素惠480萬元、支付張金蓮205萬元、支付張金英 180萬元,以上有證人杜李素惠、張金蓮、張金英、李建斌 、陳茂德之證詞、支票影本可稽;原抵押權人游景屘於101 年間將存在上開新海段0000及 0000-1至0000-7地號各宗土 地之已確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及擔保債權讓與被告,被告現金 支付游景屘70萬元。被告受讓系爭抵權係真實存在,並無塗 銷之事由存在,至於原債權人與原債務人間實際債權金額是 否達最高限額之金額,乃是債權計算確定之問題,不影響抵 押權之有效存在,原告訴請被告塗銷抵押權為無理由等語置 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原告訴請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,而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之抵 押權人為被告,原告對被告起訴,自無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 ,先予敘明。次就原告主張:原抵押人與原抵押權人間無消 費借貸債權存在,亦無抵押權設定意思合致等情,予以審酌 。經查:
⑴就訴外人李郭澄子、李建斌、李建鵬、李秀芬於90年間向陳 茂德設定500萬元之抵押權部分:
李建斌於本院證稱「(法官問:你之前在檢察官那邊有說尚 欠陳茂德借款300 多萬元,為何李文成要用500萬來買陳茂 德的抵押權?)證人李建斌:我當初不是跟陳茂德借一筆錢 ,是陸陸續續借款,也是拖很久,沒有辦法還,到最後差不 多有將近300 多萬400 萬。後來我就拿我的債權抵押給他50 0 萬,我怕以後這個事情會陸陸續續沒有搞清楚的話,還會 跟他陸陸續續的解決。(法官問:既然抵押權是設定500 萬 ,為什麼後來李文成開了1 張200萬的還有330萬的、加起來 總共530萬的支票,超過500萬?)證人李建斌:我當初是想 說給他拖那麼久了,想多還給他一些利息錢。(法官問:所 以多出來的30萬元是你欠陳茂德的利息錢嗎?)證人李建斌 :對,最後一筆,我想給他借好幾十年了。(法官問:李文 成要開給陳茂德的票,為什麼是你當受款人?)證人李建斌 :因為他們不熟,是我跟陳茂德是朋友,我跟陳茂德借,李 文成開給我,我有拿給陳茂德。(法官問:是誰拿去兌現? )證人李建斌:陳茂德吧。(法官問:你兩張票都有拿給陳 茂德?)證人李建斌:我忘記了,好像有給他。我不清楚。 (法官問:票本來就應該是陳茂德的,你應該要給他?)證 人李建斌:我中間陸陸續續有還他錢,最後好像有清了好幾 次。(法官問:你那兩張票到底有沒有拿給陳茂德?)證人 李建斌:應該是陳茂德領的沒有錯。(法官問:陳茂德有授 權給你去跟李文成處理抵押權的事情?)證人李建斌:對。 (原告訴訟代理人問:你剛才說陳茂德有陸陸續續借款給你 ,請問借款幾次、還了幾次,有什麼單據或證據可以證明? )證人李建斌:借款幾次不清楚。還幾次不清楚,因為幾十 年了。我有開支票給他。(原告訴訟代理人問:你的支票上 面有沒有註明是借款?)證人李建斌:沒有。(原告訴訟代 理人問:陳茂德有借錢給你,你們之間有沒有約定利息?) 證人李建斌:沒有約定。(法官問:那後來為什麼要給他利 息?)證人李建斌:我想說借太久了,沒有給他點利息說不 過去,剛開始都沒有給利息的,後來我覺得拖太久了,我也 不曉得什麼時候可以還給他,所以就每個月開票給他利息, 他也沒有強制跟我要,我有錢就給他。(法官問:你有給他 票的時候,是要還本金還是還利息?)證人李建斌:剛開始 都是還利息。(法官問:多久之後沒有付利息?)證人李建 斌:好幾次,那時候因為生意不好,身上沒什麼錢,就沒有 付利息。(原告訴訟代理人問:你剛才說你跟陳茂德清很多 次,是不是你們結算過很多次?)證人李建斌:結算過很多
次。(原告訴訟代理人問:你借了多少次不知道、還了多少 次不知道,你們之間要怎麼結算很多次?)證人李建斌:我 有錢就還。開始沒什麼結算,我還沒有弄這個土地之前就有 跟陳茂德借錢。(原告訴訟代理人問:你錢都沒有辦法正常 的償還,為什麼陳茂德還要一直借錢給你?)證人李建斌: 我小時候就認識他,他是我的同事、他是我的師傅,我們是 做廚師的,那時候陸陸續續跟他有金錢來往,後來我跑去做 生意,後來九二一那時候生意不好,我陸陸續續跟他借錢, 我有錢就還他、沒有就繼續跟他借,我們是很好的朋友,也 沒有計較利息,是後來我覺得拖的太久。我有錢就一萬、二 萬慢慢還他,後來SARS那段時間生意也不好。我想說一直跟 他借,怕以後沒有辦法還他錢,才想說土地給他一個保障。 (法官問:你要設定500 萬元抵押權,在設定之前,有沒有 結算到底欠多少?)證人李建斌:沒有結算。(法官問:那 500萬元這個金額是怎麼來的?)證人李建斌:我想多設定 一點。(法官問:你說的300多萬快400萬的金額是怎麼來的 ?)證人李建斌:我覺得大約是這個金額。(原告訴訟代理 人問:你在99年5 月20日在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的時候,你 有沒有說你大概已經還到剩下八、九十萬?)證人李建斌: 有。(法官問:是什麼時候結算結果剩下欠款八、九十萬? )證人李建斌:我只知道剩下不到100萬。(法官問:是還 到什麼時候剩下不到100萬?)證人李建斌:我忘記了。( 法官問:這是在設定抵押權之前還是之後的事情?)證人李 建斌:應該是設定後。(法官問:計算至設定後,移轉給李 文成的時候,也是剩下不到100 萬嗎?)證人李建斌:那時 候不只100萬。(法官問:李文成要來受讓陳茂德的抵押權 的時候,你還欠陳茂德多少錢?)證人李建斌:200多萬應 該有。(法官問:那李文成為什麼要拿500萬來買?)證人 李建斌:那個土地就是有那個價值。我不知道。因為當初我 自己覺得設定給陳茂德的話,應該不只200 多萬,我那時候 怕我週轉不靈。...這個事情從頭到尾都是我在處理,陳茂 德只是借錢給我,他對這個事情根本不知道什麼東西,他只 是基於朋友借錢給我,他也不知道會弄成這樣。(法官問: 李文成購買抵押權都是跟你接洽?)證人李建斌:對,他根 本沒有見過陳茂德。(原告訴訟代理人問:你設定給陳茂德 的原債務人有李郭澄子、李建鵬、李秀芬、李建斌,其他人 是誰?)證人李建斌:李郭澄子是我媽媽,李建鵬是弟弟、 李秀芬是妹妹。(原告訴訟代理人問:李郭澄子、李建鵬、 李秀芬,有向陳茂德借錢以及辦理抵押權設定嗎?)證人李 建斌:沒有,我們兄弟都是我在弄的,在打這個官司的時候
媽媽也不在了,弟弟、妹妹在上班,都是我在弄的。(原告 訴訟代理人問:那你有李郭澄子、李建鵬、李秀芬的授權書 嗎?)證人李建斌:應該有。(原告訴訟代理人問:在哪裡 ?)證人李建斌:我不知道在哪裡。(法官問:李文成開530 萬元的票給你,你怎麼還給陳茂德只有2、300萬?)李建斌: 我跟陳茂德借的就是這樣。當初最多就是快400 萬,光這個 土地我花的錢,訴訟、增值稅我花不少錢。因為這幾十年來 一直打官司。我跟原告打官司。(法官問:超過的錢在你那 邊?)證人李建斌:對。(法官問:為什麼李文成要給你超過 你向陳茂德借的錢?)證人李建斌:我覺得我花的錢也要拿 回來。(法官問:所以最後就是你只欠陳茂德2 、300 萬, 但是李文成開530萬的票給你?)證人李建斌:對」等語(見 112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)。陳茂德證稱「(法官問:李 建斌用土地跟你設定抵押權的時候,那時候李建斌是欠你多 少錢?)證人陳茂德:我們有借有還,越借越多的時候,大 概有200多萬。(法官問:這200多萬是只有本金?有沒有包 含利息?)證人陳茂德:沒有利息。(法官問:你們借錢有 約定利息嗎?)證人陳茂德:一開始沒有,因為我們是好朋 友。後來他給我利息。(法官問:為什麼後來他給你利息? )證人陳茂德:因為借太多了。(法官問:既然是借款200 多萬,為什麼設定500萬抵押權?)證人陳茂德:我不清楚 ,因為設定是李建斌去設定的。(法官問:金額500萬是李 建斌設定的?)證人陳茂德:大概是。(法官問:你不知道 是設定多少?)證人陳茂德:不知道設定的金額是多少,他 給我一個安心而已。(法官問:後來李文成來要跟你買抵押 權?)證人陳茂德:李文成我不認識,我沒有去辦過這個事 情,這個東西我不懂。(法官問:你有授權李建斌去處理? )證人陳茂德:他錢還我了,我就叫他自己去處理。(法官 問:李建斌還你多少?是拿票還是現金?)證人陳茂德:有 一些是先開出來票,有些是現金。(法官問:有幾張票?) 證人陳茂德時間太久,應該有十幾張,他有還。(法官問: 他後來是拿自己的票給你?)證人陳茂德:對。(法官問: 你的抵押權給李文成之後,李建斌有拿錢來還你,他總共拿 了多少錢還給?)證人陳茂德:通通還完了。(法官問:你 抵押權讓與給李文成之後,李建斌還有跟你借錢嗎?)證人 陳茂德:我不知道。我們帳沒有算得很清楚,有時候一整年 沒有算利息,我提醒他。(法官問:李建斌拿錢還給你,總 共拿多少錢還給你?)證人陳茂德:2、300萬。(法官問: 李文成說他有開2 張票,1 張200 萬、1 張330 萬,加起來 530 萬,你怎麼說你才拿到2、300萬?)證人陳茂德:我跟
李文成沒有接觸。我跟李建斌只是借貸關係而已,跟他們土 地沒有關係,他們土地在哪裡我也不清楚。(法官問:你前 前後後從李建斌那裡拿到2、300萬?)證人陳茂德:對」等 語(見112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)。從以上證詞,可知李建 斌與陳茂德於設定抵押權時確實有借款債務尚未全部清償, 陳茂德授權李建斌為抵押權設定登記,且至被告開支票欲向 陳茂德購買抵押權時,李建斌仍對陳茂德負有2、300萬元債 務未還,被告並提出其簽發以李建斌為受款人面額200萬元 、330萬元之支票各一紙為證及李建斌代理陳茂德與被告所 簽之抵押權買賣協議書(見被證13),是原告主張李建斌等 與陳茂德間之抵押權設定並未意思合致,所擔保之消費借貸 債權不存在等語,為不可採,原告訴請塗銷抵押權,為無理 由。
⑵就訴外人李邦夫於90年間向杜李素惠、張金英、張金蓮設定8 00萬元之抵押權部分:
(法官問:李邦夫有沒有跟妳借錢?)證人張金英:我們十幾 年前認識,是很好的朋友才會借錢給他。(法官問:是什麼 時候借錢給李邦夫?)證人張金英:大約民國90年那時候。( 法官問:妳借給李邦夫多少錢?)證人張金英:100萬。(法 官問:怎麼把錢給李邦夫?)證人張金英:分次散散的給, 第一次是給25萬,第二次15萬,之後5萬、5萬,散散的。他 缺錢的時候向我借。(法官問:妳怎麼知道借給李邦夫100萬 ?)證人張金英:他有寫借條給我,是散散的借錢,總共到 了100萬才寫1張借條給我。(法官問:那張借條呢?)證人 張金英:李邦夫還我錢的時候,我就把借條還給他了。就是 那時候有一個姓李的人出來解決。(法官問:姓李的叫什麼 名字?)證人張金英:好像住在蘆洲,好像叫李文成。(法 官問:李文成拿多少錢給妳?)證人張金英:照設定的金額 給我。我的部分設定100萬。(法官問:借款100萬元、設定 也是100萬,這樣有算利息嗎?)證人張金英;利息加減, 本金加上利息的話是一百多萬。(法官問:利息是多少錢? )證人張金英:借錢的時候有說1個月利息2分。(法官問: 最後本金加利息是多少錢?)證人張金英:那麼久了。(法 官問:那妳怎麼知道是一百多萬?)證人張金英:利息不到 100萬,所以總共一百多萬。(法官問:妳收到錢,有開收 據或是什麼給還錢的人?)證人張金英:有寫協議書。(法 官問:協議書在哪裡?)證人張金英:協議書好像是李文成 寫給我們的。(法官問:協議書上有沒有寫還多少錢?)證 人張金英:要看才知道。家裡的人看了之後可以告訴我。( 法官問:李文成拿錢來,是拿現金還是匯款?)證人張金英
:好像是開票給我們。開支票。(法官問:妳當時借錢給李 邦夫,是怎麼給李邦夫?)證人張金英:拿現金直接給他。 (法官問:所以不是從銀行或是郵局匯款給李邦夫?)證人 張金英:不會弄那個,而且大家是知己。(法官問:妳借給 李邦夫100萬,妳是否知道土地設定是設定800萬元?)證人 張金英:那個跟我沒有關係。我是借錢100萬,所以是設定1 00 萬給我。(法官問:抵押權人是妳,是誰去辦理抵押權 設定?)證人張金英:當然是叫代書幫我們弄的。(法官問 :代書有沒有跟妳說是設定800萬?)證人張金英:設定多 少與我無關。(法官問:代書不是妳找來的?)證人張金英 ;我們叫的。(法官問:是誰說要辦抵押?)證人張金英: 我們沒有一起辦,我怎麼知道。(法官問:妳跟誰沒有一起 辦?設定800萬妳不知道?)證人張金英:知道是知道,但 是他要借錢給誰跟我無關。(法官問:後來有拍賣抵押物? )證人張金英:對,因為錢沒有還當然要拍賣。(法官問: 後來為什麼沒有繼續拍賣抵押物?)證人張金英:因為有人 出面解決,當然不用再拍賣。(法官問:誰要出面解決?) 證人張金英:李文成出面跟我們解決。(法官問:借款是否 都有還清?)證人張金英:有,錢有還清。(法官問;妳是 把還款的支票存到哪個銀行兌現?)證人張金英:是開即期 支票,我去銀行領,去哪間銀行,時間太久我不記得了。( 法官問:李文成處理還錢,是什麼時候的事情?)證人張金 英:十幾年了。(法官問:妳去辦拍賣抵押物之後多久,李 文成來處理還錢的事?)證人張金英:大約一、二個月之後 還是一個多月的時候,時間太久我忘記了。(法官問:妳不 認識字?)證人張金英:對。(法官問:提示債權憑證,這 個妳看得懂嗎?)證人張金英:看不懂。(法官問:妳看不 懂這個債權憑證,為什麼這個債權憑證後來會到民事執行處 那邊?這個上面寫說向妳借款100 萬元,有出證明給妳,妳 有設定800萬,有出證明給妳,這個是誰寫的?)證人張金 英:是李邦夫寫的。(法官問:妳有親眼看到李邦夫寫嗎? )證人張金英:有,他在我面前寫的。(法官問:在哪裡寫 的?)證人張金英:在他家。(法官問:這個不是借條,是 債權憑證)證人張金英:我的意思是借條都是李邦夫寫的。 那個是什麼我不知道。(法官問:這個文件是100年5月9日 的債權憑證,這個是在哪裡寫的?)證人張金英:是那個時 候借的。(法官問:正本在哪裡?)證人張金英:錢還我們 之後,正本他就拿走了
。(法官問:現在說的是這張債權憑證,上面的字跡是誰寫 的?)證人張金英:是李邦夫在他家裡寫的。(法官問:李
邦夫拿給妳的?)證人張金英:我跟他要,我跟他說要寫借 條給我。(法官問:這個債權憑證是李邦夫自己簽名蓋章的 嗎?)證人張金英:對,這個都是李邦夫的筆跡,我也不會 寫。是李邦夫親自簽名蓋章。(被告訴訟代理人問:請提示 101 年度司執字第40963 號執行卷,證3 抵押權他項權利設 定書,當初代書辦理抵押權的時候,辦好有沒有拿這張他項 權利證明書交給妳?)證人張金英:我忘記了,那麼久了。 (被告訴訟代理人問:代書有跟妳說他幫妳辦的抵押權,妳 的權利只有8分之1?)證人張金英:他就說設定100萬在裡 面。(被告訴訟代理人問:妳剛才說是李文成替李邦夫還錢 ,拿錢給妳,李文成有寫個資料給妳,請提示抵押權讓與契 約書,上面沒有寫妳的名字,但是有蓋妳的印章,這個印章 是不是妳的?)證人張金英:好像是我的名字,是我的名字 就是我的印章。(被告訴訟代理人問:當初是不是因為妳不 認識字、不會寫字,所以才用蓋章?)證人張金英:是。( 法官問:妳的抵押權是不是有讓給李文成?)證人張金英: 有,因為他幫我們解決欠款,權利當然要給他。(法官問: 這個上面妳的地址、身分證號碼,是誰幫妳寫的?)證人張 金英:那時候我們有請律師幫我們辦。(法官問:是請律師 不是請代書?)證人張金英:那時候有請律師幫我們辦。( 法官問:是幫妳辦聲請抵押物拍賣的律師幫妳寫的?)證人 張金英:是」等語(見111年10月27日言詞辯稕筆錄)。證人 張金蓮證稱「(法官問:妳有沒有借錢給李邦夫?)證人張 金蓮:有。(法官問:借多少錢?)證人張金蓮:100萬。(法 官問:什麼時候開始借錢?)證人張金蓮:90年以後開始借 錢。(法官問)每次借多少?證人張金蓮:不記得了,是散散 的借錢。(法官問:有沒有寫借條?)證人張金蓮:借到100 萬的時候才寫借條。(法官問:妳在工作嗎?怎麼有錢可以 借錢給人?)證人張金蓮:有在幫人打掃、帶小孩。(法官問 :妳怎麼把錢交給李邦夫?)證人張金蓮:我 妹妹張金英幫 我拿去的。(法官問:是拿現金還是銀行匯款?)證人張金 蓮:拿現金。(法官問:提示借據,對這個借據有沒有印象? )證人張金蓮:有看過。我這邊也有1 張,是影本不是正本 (是90年9 月1日的借據,當庭拍攝列印附卷,文件當庭發 還)。拿到錢之後,正本還給李邦夫了。(法官問:正本為 什麼是拿給李邦夫?)證人張金蓮:因為說錢已經還給我們 了。(法官問:誰拿錢來還?)證人張金蓮:李文成。(法官 問:為什麼李文成拿錢來還?)證人張金蓮:他來跟我們說 設定的事情。(法官問:什麼設定的事情?)證人張金蓮:李 文成拿錢來給我們,跟我們說要把設定塗銷,辦過戶給他,
借條還給李邦夫。(法官問:妳借給李邦夫100萬,李文成還 多少錢給妳?)證人張金蓮:205萬。(法官問:為什麼是205 萬?)證人張金蓮:含利息,利息2分,我算了是205萬。(法 官問:李文成怎麼把錢給妳?)證人張金蓮:分兩次去律師 那邊拿,在律師拿邊交錢。(法官問:哪位律師?)證人張 金蓮:板橋的景律師。(法官問:是幫妳們辦抵押物拍賣的景 玉鳳律師?)證人張金蓮:是辦抵押物拍賣的律師。(法官 問:妳說205萬分兩次,是怎麼拿?)證人張金蓮:是分兩 次開支票,開李文成的支票。(法官問:支票面額是多少? )證人張金蓮:1張100萬,1張105萬,分兩次拿。(法官問 :為什麼李文成願意拿錢出來幫李邦夫解決?)證人張金蓮 :我也不知道。(法官問:李文成是誰找來的?)證人張金 蓮:李邦夫找來的。(法官問:李文成拿錢出來,有拿到什 麼好處?)證人張金蓮:我不知道。(法官問:妳們的抵押 權後來有沒有讓給李文成?)證人張金蓮:有」等語(見11 1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)。證人杜李素惠證稱「(法官問 :有沒有借錢給李邦夫?)證人杜李素惠:有。(法官問:借 多少錢?)證人杜李素惠:400萬。(法官問:什麼時候借的 ?)證人杜李素惠:70幾年,我跟李邦夫是親兄妹。(法官問 :借錢怎麼交付給李邦夫?)證人杜李素惠:一開始他叫母 親來跟我說,一開始是我母親出面,後來才李邦夫自己來。 (法官問:這400萬是怎麼借給李邦夫?有沒有寫借條?)證 人杜李素惠:起初有寫借據,後來是設定之後才沒有寫借據 ,有銀行存摺、定存,我在檢察署有提出存摺、定存做證據 ,可以調卷。他們告輸。(法官問:提示協議書,是不是有 寫這份協議書?)證人杜李素惠:有。(法官問:這是李邦夫 簽名的嗎?)證人杜李素惠:對,他本人簽的。(法官問:為 什麼會寫這份協議書?)證人杜李素惠:我家裡也有一份這 個。那時候要拍賣,然後我就不知道了。(法官問:這個內 容是誰打字的?)證人杜李素惠:我不知道。我就是跟著去 ,叫我簽名。(法官問:這個寫完之後給誰?)證人杜李素 惠:我不知道。這個也不是我寫的。(法官問:為什麼要寫這 個?)證人杜李素惠:那個時候法院告贏了。那時候對方告 我們,我們去檢察官那邊,有調查我們,一個人一個人進去 調查,我有拿存款簿去給檢察官看,那邊也有影印。我不認 識字,我只有讀小學,不太認識字。是李邦夫拿來叫我蓋章 的,那時候大概要拍賣。(法官問: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, 律師是妳們請的嗎?)證人杜李素惠:是對方請的。大概是 他們兄弟請的。(法官問:是妳們要去拍賣李邦夫的土地, 妳們是聲請人。)證人杜李素惠:是律師去辦的。(法官問:
律師是誰請的?)證人杜李素惠:我們三個人都有請律師, 都是律師幫我們處理。(法官問:妳們跟張金蓮、張金英認 識嗎?)證人杜李素惠:不認識。(法官問:那怎麼會一起去 聲請強制執行?)證人杜李素惠:我們沒有一起聲請。(法官 問:提示聲請狀,妳們三人為什麼會一起聲請?)證人杜李 素惠:我們不認識。(法官問:景玉鳳律師是誰找的?)證人 杜李素惠:我也有找。(法官問:為什麼妳們三個不認識的人 會一起聲請?)證人杜李素惠:大家相約。(法官問:既然不 認識,為什麼會相約?)證人杜李素惠:因為告的時候碰面 。(法官問:這個協議書的正本在哪裡?)證人杜李素惠:我 好像也有1張,我沒有帶來。(法官問:妳的是正本嗎?)證 人杜李素惠:我不記得,太久了。(法官問:妳說妳借款400 萬元,為什麼設定是800萬?)證人杜李素惠:本來我都沒有 設定,是李邦夫跟我說辦設定比較有保障。(法官問:那為 什麼妳的是設定800萬?證人杜李素惠:這是律師辦的,我不 知道。(法官問:妳的印鑑證明拿給誰?)證人杜李素惠; 律師他們在辦,我有拿給他們。(法官問:妳有算利息嗎? )證人杜李素惠:沒有,因為是自己人。(法官問:李邦夫有 沒有還錢給妳?)證人杜李素惠:沒有還錢給我。(法官問: 違約金是誰給妳的?)證人杜李素惠:是李文成給我違約金8 0萬。(法官問:既然妳借錢金額是400萬元,為什麼是拿到 80萬?)證人杜李素惠:是拿480萬,400萬是借款,80萬是違 約金。(法官問:李文成如何把480萬給妳?)證人杜李素惠 :拿支票。(法官問:支票是1張還是2張?)證人杜李素惠: 好像是2張。第1張是現金票,馬上就有拿到錢。提出1 張20 0 萬的支票影本,這個200 萬是尾款,其中100萬是我的、 另外100萬是張金英的。(法官問:那還有380萬?)證人杜 李素惠:是開本票,隨去就可以領現金的,是跟銀行領錢。( 法官問:所以這380萬是李文成給的?)證人杜李素惠:對。 (法官問:妳的抵押權設定後來怎麼處理?)證人杜李素惠: 李文成幫我們處理了。(法官問:是讓給李文成嗎?)證人 杜李素惠:提出買賣協議書2張。(法官問:兩張買賣協議書 的內容一樣嗎?)證人杜李素惠:不太一樣。(2份買賣協議 書拍攝列印附卷,2份買賣協議書當庭發還)(法官問:除了 這個買賣協議書外,有沒有跟李文成寫抵押權讓與契約書? (提示)有沒有這份文件?)證人杜李素惠:上面有我的簽 名,是我簽的,有寫這個。(被告訴訟代理人:請提示抵押 權讓與契約書第4 頁的380 萬元支票,支票號碼TC0000000 ,憑票支付杜李素惠380 萬,李文成簽發的,國泰世華北三 重分行的台支支票,妳有拿到這張嗎?)證人杜李素惠:有
拿到」等語(見111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)。又查,李 邦夫於本院99年度易字第25號、590偽造文書案件以被告身 分曾供稱其有向杜李素惠、張金英、張金蓮借錢等語(見原 證13審判筆錄),綜合以上陳述,可知李邦夫與張金英、張 金蓮、杜李素惠於設定抵押權時確實有借款債務尚未全部清 償,張金英等人有授權他人為抵押權設定登記,且至被告開 支票欲向張金英等人購買抵押權時,李邦夫仍對張金英等人 負有債務未還,被告並提出簽發給張金英等人支票為證(見 卷一第353、355、357、361頁、卷二第391頁),並有李邦 夫寫給張金英之債權憑證(見卷一第273頁)、李邦夫寫給張 金蓮之借據(見卷一第359頁)、李邦夫寫給杜李素惠之協議 書(見卷一第265頁)、被告與張金英等人所簽立之抵押權讓 與契約書可稽(見卷一第349頁),是原告主張李邦夫與張金 英等間之抵押權設定並未意思合致,所擔保之消費借貸債權 不存在等語,為不可採,原告訴請塗銷抵押權,為無理由。 ⑶就訴外人李邦夫於94年間向游景屘設定150萬元之抵押權部分 :
游景屘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調偵字第824號偽 造文書案件98年12月23日訊問時供稱:我借15萬給李邦夫, 他有給我一張本票。(檢察官問:你借給李邦夫15萬元,為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