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1年度,795號
PCDV,111,訴,795,20230425,2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79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曾偲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沈瑞玲
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
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上訴人因
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0,00
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150元(參仟壹佰伍拾元)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

法 官 王婉如

法 官 劉容妤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 吳佩玉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