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3045號
原 告 張瑞旺
訴訟代理人 任鳴鉅律師
被 告 廖嘉裕
訴訟代理人 李怡欣律師
王元勳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8日下午2時30分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經民國112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,定同年4月27 日宣判,惟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,故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。請兩造於10日內具狀陳明下列事項,繕本逕寄對造: ㈠原告交付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、同段774建號建物( 下合稱系爭不動產)所有權狀予被告。交付原因、過程為何 ?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之法律上依據為何 ?被告保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之正當權源為何? ㈡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登記次序2之抵押權(下稱系爭抵押權) 所擔保之違約金債權已罹於時效,請陳明時效應自何時起算 ?何時時效完成?被告否認,亦應陳明時效應自何時起算? 另原告於111年4月28日提起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65號請求 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,有無為時效抗辯之意?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宇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