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訴字第2138號
原 告 陳韋帆
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
複代理人 李家豪律師
鐘晨維律師
林珊玉律師
被 告 吳政和
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
17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,及自民國111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三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,餘由原告負擔。四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五、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於民國107年3月14日與訴外人陳昭雯結婚, 迄今婚姻關係仍存續,後原告於111年7月5日得知陳昭雯與 其任職於OOO物流公司之主管即被告,2人私下有不正常男女 交往關係約1年左右(自110年3月14日至111年7月5日),而 由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可知,2人於111年4月2日於汽車上 有親密行為,交往期間亦多次發生性行為,分別於111年4月 18日發生4次性行為,並於111年6月3日、111年6月11日、11 1年6月22日、111年6月30日各發生1次性行為,陳昭雯與被 告性行為次數已不計其數,且常於LINE通訊軟體内互傳曖昧 、露骨訊息,幾乎每日互道晚安,互稱寶貝,亦有拍攝親密 合照。經原告發現陳昭雯與被告之外遇行為後,隨即向被告 任職公司反映,被告雖來電致歉,惟被告之行為,已逾越結 交男女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 範圍,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,使原 告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。爰依民法第184第1項前段、後段、 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,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 損害新臺幣(下同)120萬元精神慰撫金,並聲明:㈠被告應 給付原告12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二、被告則以:
㈠原告所提被告與陳昭雯之Line對話紀錄,僅得證明被告與陳 昭雯有往來互相傳送訊息、有合照等之客觀中性事實,而不 及於抽象之原告精神上所受痛苦之程度,無法認被告有侵害 配偶之侵權行為,且原告並未說明何以其精神痛苦之程度非 有120萬元無法彌補之理由及證據。
㈡縱認被告之侵權行為成立,惟查原告並未對其配偶即共同侵 權行為人陳昭雯提起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訴訟,且原告與陳 昭雯目前婚姻關係依然維持,可知原告已宥恕陳昭雯,應屬 對陳昭雯債務之免除,則依據民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。經鈞 院審理後所認定之慰撫金金額,應再由共同侵權行為人間( 即被告與訴外人陳昭雯)平均分擔,即鈞院審酌後認定之慰 撫金金額,應再除以2,始為被告應分擔之金額。另原告縱 曾受有精神上之痛苦,惟原告已宥恕陳昭雯,是原告主觀上 痛苦之程度必然已有所滅輕及回復,於慰撫金額評價上,亦 應列為審酌之因素。並聲明: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 駁回。㈡如受不利判決,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。三、原告主張陳昭雯為其配偶,被告有與陳昭雯如原證3、3之1 、4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及原證5所示之合照等情,有對話紀 錄及翻拍照片在卷可參(見本院卷一第59至91頁;本院卷二 第47至731頁),且為被告所不爭執,應堪信為真實。四、原告復主張被告與陳昭雯自110年3月14日至111年7月5日期 間有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,且於該期間發生多次性行為而侵 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等情,為被告所 否認,並以前開情詞置辯,是本件爭點厥為:㈠原告主張被 告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,有無理由 ?㈡如認有理由,被告應負之賠償責任若干? ㈠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, 有無理由?
1.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 。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 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 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前二項規定,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 、母、子、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準用之 。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婚姻係 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,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 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,而夫妻互守誠實,係為確保其共同生 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,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
而互負誠實之義務,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,破壞共同生活 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,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 方之權利,最高法院著有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先例可資 參照。準此以觀,侵害配偶權之行為,不以通姦行為為限, 倘配偶之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普通朋友一般社交行為之 不正常往來關係,且其行為已逾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, 依社會一般觀念,顯已戕害婚姻關係所重協力保持共同生活 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,該第三人即堪認有以違背善良風 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,茍配偶確因此受精神上痛 苦,自得依法請求賠償。
2.原告主張被告於其與陳昭雯婚姻關係存續中,傳送系爭Line 對話予陳昭雯、並與陳昭雯交往及發生性行為等語,業據其 提出系爭Line對話紀錄可證(見本院卷一第59至89頁;本院 卷二第47至731頁)。查,觀諸系爭對話紀錄,可見原告配 偶與被告自110年3月14起至111年7月5日每日均頻繁聯繫, 系爭訊息內容,被告多以「寶貝」稱呼陳昭雯,且數次討論 其等間親密行為次數及感受,其內容略以:
⑴111年3月14日上午12時許之對話紀錄:Frank WU(即被告, 下同)): 「睡了嗎」 、Joanna Chen(即原告配偶,下同 ): 「還沒,床上刷手機ing」 、Frank WU : 「都不會被 偷看喔 」、Joanna Chen :「不會啊他在玩遊戲」 、Frank WU : 「客廳喔」 、Joanna Chen : 「沒啊床上」 、Joan na Chen : 「遊戲要狠專心」 、Frank WU : 「好吧 那我 要睡了晚安」 、Frank WU : 「無法多聊免得抓包」 、Joa nna Chen : 「恩恩快睡囉」(見本院卷二第135至137頁) ⑵111年3月23日21時17分,Joanna Chen : 「好奇怪我把相片 移到秘密相薄,都失敗」,Frank WU : 「滿了?」 、Joan na Chen : 「沒有很多張啊」 、Frank WU : 「哪來的秘密 相薄」,Joanna Chen:「你推薦我的計算機壓」,Frank WU : 「喔免費版的容量很小」 ,Frank WU:「沒能放幾張」 ,Joanna Chen:「蛤是喔,那這樣沒處放了」,Frank WU : 「我改放這邊」,Joanna Chen : 「腦婆如果看你手機說 想看你隱藏那邊是啥怎辦」 ,Frank WU : 「設定照片裡面 可以把隱藏的相薄再隱藏」 ,Joanna Chen : 「矮額,真 的很專業,果然是慣犯」(見本院卷二第161至163頁) ⑶111年4月2日12時13分,Frank WU:「喜歡抱抱在車上,雖然 空間有點侷促但我喜歡妳很放鬆躺在身上的樣子」(參本院 卷二第201頁)111年4月19日23時56分,Frank WU:「晚安 啾」(見本院卷二第261頁)
⑷111年4月20日23時53分,Frank WU : 「該睡了晚安吧啾」
(見本院卷二第265頁)
⑸111年4月23日12時1分,Frank WU :「我來睡晚安啾啾啾」 (見本院卷二第267頁)
⑹111年4月25日12時22分,Frank WU:「晚安包摸啾」(見本院 卷二第275頁);同年月26日19時56分許,Frank WU:「妳24 小時跟腦公膩一起會不會看了討厭」,Joanna Chen:「是也 還好其實」、Frank WU:「那跟我會腻嗎」、Joanna Chen: 「也還好但跟你比較花錢」、Joanna Chen:「在家不用花錢 啊」,Frank WU:「但每週起碼一次秘密meeting還是必要的 」,Joanna Chen:「我們上周超多次的,四次」,Frank WU :「對啊超多次」(見本院卷二第281至283頁) ⑺111年4月28日上午12時3分許,Frank WU :「啾包」(見本院 卷二第285頁)
⑻111年4月30日上午12時19分許,Frank WU: 「先吸你、舔妳 」 (見本院卷二第297頁)
⑼111年5月4日上午12時4分許,Frank WU:「寶貝早點睡明天還 要早起,「我今天想看你啾一個」(參本院卷二第317頁) ⑽111年5月5日上午12時10分許,Frank WU : 「嗯晚安啾寶, 已經連續兩天了」、Joanna Chen : 「你要說寶貝早點睡」 ,Frank WU : 「希望今天睡好的」、Joanna Chen:「祝你 有個好夢」 ,Frank WU: 「寶貝早點睡」(參本院卷二第32 7頁)
⑾111年5月7日23時11分,Frank WU : 「想被妳吸」,Joanna Chen : 「像吸貓一樣的吸」,Frank WU 「可以 」(參本 院卷二第337至339頁)
⑿111年5月20日23時49許,Frank WU:「你打算幾點睡今天有作 業嗎?」,Joanna Chen:「今天沒這麼早睡,今天醫生有排 作業,希望忘記」,Frank WU:「忘了交最好,他不交我交 」,Joanna Chen:「......最近功課有點多,課業壓力大」 、Frank WU:「還好吧,弄完很放鬆耶睡得超好」,Joanna Chen:「這是你的正常頻率嗎」,Frank WU:「這應該還好, 一週兩三次」,Joanna Chen:很常ㄟ,我以前可能一季一次 」,Frank WU:「一季都長蜘蛛網了,而且我可以一次射兩 次」,Joanna Chen:「而且一季還不是因爲想作,是因爲覺 得好像太久沒有了。Frank WU:「怪但我看你身體反應妳也 有慾望啊,不是那種乾乾女」(見本院卷二第389至391頁) ⒀111年5月23日23時32分許,Joanna Chen:「恩剛洗完澡」、F rank WU:「嘟」,Joanna Chen:「怎麼哩」、Frank WU:「 想聞香香」,Joanna Chen:「好你聞」、Frank WU:「隔空 聞」(見本院卷二第415至417頁)
⒁111年5月30日21時28分,Frank WU : 「比較累的應該是我, 榨乾」,Joanna Chen : 「對,累的應該是你,我覺得你都 要瘦了,我腦公一定選自己來」,Frank WU : 「我自己弄 不出來,還是比較喜歡真實的。」,Joanna Chen : 「你沒 我還不是得自己打在那邊」,Frank WU:「但沒有second ti me有點惆悵」,Joanna Chen : 「這年紀一次差不多了啦」 ,Frank WU : 「好吧一次也超滿足的」,Joanna Chen:「 一次也很夠了」(見本院卷二第477至479頁) ⒂111年6月3日22時50分,Joanna Chen:「欸以後是不是不該放 進去你看我們兩個心理都會有壓力」,Frank WU : 「是啊 應該是因為有心理壓力所以我軟槍」 、Joanna Chen: 「恩 那就別放進去了」(見本院卷二第505頁)
⒃111年6月10日17時14分,Joanna Chen : 「我們先別做那事 好了你養精蓄銳一陣子」 、Frank WU : 「我養精蓄銳一週 了」,Joanna Chen: 「那看來時間不夠久」,Frank WU: 「噴那麼多你也有看到」(見本院卷二第555頁) ⒄111年6月18日12時12分許,Joanna Chen:「多久沒打手槍了 你」,Frank WU:「上週跟你去之後就沒了」,Joanna Chen :「那好幾天了」,Frank WU:「說要養精蓄銳啊,但到下週 三還有好幾天,要忍嗎」,Joanna Chen:「看一下啊抒發一 下等等好睡」,Frank WU:「他現在很硬,一柱擎天,該讓 他解放一下了」,Frank WU:「可以嗎」,Joanna Chen:「 可以啊」(見本院卷二第607頁)
⒅111年6月22日20時2分,Frank WU : 「晚上回去累累嗎」, Joanna Chen : 「 累死了,我的天我才沒力了」 、Frank WU :「我腿還在酸,最後射超遠的我自己都嚇到」, 、Joa nna Chen : 「為什麼噴這麼遠,還好沒噴到臉上」,Joann a Chen : 「你會不會明天鐵腿」,Frank WU : 「不至於, 你才可能鐵腿」,Joanna Chen: 「我真的累一直廢在沙發 」(見本院卷二第631頁)
⒆111年6月29日23時48分至翌日0時4分許,Frank WU:「我特地 剪了指甲,你知道為什麼嗎?」,Joanna Chen:「才不會弄 痛,我老公好像也都會剪,難得的好習慣。」,Frank WU: 「我手指比他長」,Joanna Chen:「但他手指粗爆」,Fran k WU:「好啦,他手指很粗很舒服啦」,Joanna Chen:「迷 有,你比較舒服」,Frank WU:「真的嗎不要假裝騙我」,J oanna Chen:「真的啦,真心不騙」,Frank WU:「嘻嘻用手 指和那邊都比較舒服嗎」、Joanna Chen:「都比較舒服」, Frank WU:「我會繼續努力」,Joanna Chen:「很好了」,F rank WU:「謝謝(感謝)」,Frank WU:「該來睡了明天才
有體力」,Joanna Chen:「好喔」(見本院卷二第695至697 頁)
⒇111年6月30日23時48分許,Joanna Chen:「我忘記帶覓糖給 你吃了啦吼!」,Frank WU:「你什麼都忘記就棒棒不會忘 」,Frank WU:「妳都幫他取綽號那你也要幫我的取一個」 、Joanna Chen:「你是amazing棒」、Frank WU:「我承認頻 率無法那麼高,還是我有溫度!那今天放進去感覺如何」, Joanna Chen:「放進去才舒服但你放不夠久」(見本院卷二 第701至703頁);
由上開對話紀錄可知,被告與陳昭雯之往來顯已逾越已婚男 女、朋友、同事間之正常社交分際、情誼,且由111年4月25 日之對話紀錄提及陳昭雯提及「我們上周超多次的,四次」 ,被告隨即附和;111年6月3日雙方提及「不要進去比較沒 壓力」;111年6月11日、111年6月22日、111年6月30日雙方 論及親密行為後之生理反應等情,可徵其等於上開時日確有 發生性行為之情事;再觀之系爭自拍照(見本院卷一第91頁 ),被告與陳昭雯2人之臉頰緊貼,佐以上述長達一年之對 話紀錄及內容,堪認被告所為顯已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 範圍,依社會一般觀念,顯已破壞原告與其配偶婚姻共同生 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,依上開規定,自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 俗之方法,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。被 告辯稱上開對話僅係中性行為,不足侵害配偶之身分法益, 要屬卸責之詞,自不足採。
3.綜上,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配偶自110年3月14日至111年7月 5日間有逾越普通男女交往份際行為,以及被告與原告配偶 有於111年4月18日發生4次性行為,並於111年6月3日、111 年6月11日、111年6月22日、111年6月30日各發生1次性行為 之情事,應堪信為真實。基此,原告主張被告於其與配偶婚 姻關係存續中,交往並發生性行為、傳送系爭親密對話,侵 害其配偶權等情,應屬可採。
4.至原告主張被告尚有15次性行為等語,為被告所爭執,而原 告未能提出堪予佐證之證據資料,此部分事實難以認定,附 此敘明。
㈡如認有理由,被告應負之賠償責任若干?
1.按,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,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,請 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,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 ,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、所造成之影響、被害人所受精神上 痛苦之程度、雙方之身分、地位、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 ,以核定相當之數額(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、51年 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而身分法益與人格法益同
屬非財產法益,上開有關人格法益受侵害酌定慰撫金之標準 ,自得為衡量因身分法益受侵害所生損害賠償金額之參考。 查,原告自述其前就讀英國大學,現任經理,年薪約180萬 元等情(見本院卷二第19至21頁);被告自承為碩士畢業, 目前從事物流業務,每月收入約10萬元等情(見本院卷三第 73頁),本院審酌兩造之學經歷、經濟能力、被告不法行為 之情節、原告身分法益受侵害致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 ,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賠償30萬元,為有理由 ;逾此部分之請求,則無理由。
2.按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1人免除債務,而無消滅全部債 務之意思表示者,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,他債務人仍 不免其責任;連帶債務人相互間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 有訂定外,應平均分擔義務,民法第276條第1項、第280條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承上所述,原告因被告之行為,受有非 財產損害30萬元,又被告與陳昭雯為行為之共同侵權行為人 ,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,對上開金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,惟無證據證明其等就應分擔額另有約定,依民法第280條 規定,其二人應平均分擔義務。然原告有無免除對陳昭雯之 損害賠償責任,未見被告舉證以實其說,是被告主張其就陳 昭雯應分擔之一半責任範圍內主張免責,自屬無據。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5條第1項、 第3項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之111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 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至逾越上開金額之請求,為無理 由,應予駁回。
六、末按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,法院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,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。 本件原告勝訴部分,因被告應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,揆諸 前開之規定,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原告聲請僅係促使 法院之職權發動,本院就此無庸另為准駁之諭知;至原告敗 訴部分,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又被告 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,依法亦無不合,爰酌定相當之擔 保金額准許之。
七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 據,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另一一論 述,併此敘明。
八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淑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