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806號
上 訴 人 玄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維聖
上 訴 人 王陳月女
被 上 訴人 黃湘婷
黃信富
黃煥巽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訴字第1806號請求減少價
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
萬2,50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,575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
書記官 曾怡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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