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除地上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1年度,1652號
PCDV,111,訴,1652,20230418,3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65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黃明宗
黃魏馨瑤


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億圓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士豪
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 之,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2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同 年月14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,有送達證書為證。上訴 人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,其上訴自 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18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游曉婷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億圓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