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364號
原 告 王月珠
訴訟代理人 鍾信一律師
被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
訴訟代理人 陳思菱律師
被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
訴訟代理人 羅盛德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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