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239號
上 訴 人 許李淑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俊廷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
對於民國112年3月1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39號第一審判決提
起上訴,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729,146元(
計算式:849,146-120,000=729,146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,895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
訴,特此裁定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
書記官 劉馥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