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33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張國能
盧松永
被 代位人 林張錫
被 告 林俐君
林凱琳
張清玉
張坤在
林淑如
張春芬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前經辯論終結,茲因本院認有再予調查必要,為此再開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芷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