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算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消債清字,111年度,190號
PCDV,111,司執消債清,190,2023042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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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0號
聲 請 人 石鎮福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
即 債務人 
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(法扶律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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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理 由  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民事庭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 66號民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,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 程序,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。次查,本件聲請人除金融機構 存款共新臺幣155元外,未查得有其他清算財團財產,據此 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、財團債務、法 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、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。復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4日函詢全體債權人就本件是否終止 清算程序表示意見,均無人表示反對,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同業公會保險業通 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、聲請人陳報狀、本院函文 、本院送達證書、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各債權人之民事 陳報狀等在卷可佐,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月  28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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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