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算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消債清字,111年度,184號
PCDV,111,司執消債清,184,202304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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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4號
聲 請 人 黃佳葳(原名黃淑媛)
即 債務人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
代 理 人 林言丞律師
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返還債務人。
理 由  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民事庭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 14號民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,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 程序,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。次查,查債務人名下雖有汽車 1輛,惟係西元1987年出廠,迄今已36年,顯不具清算價值 。此外,未查得有其他清算財團財產,據此堪認本件債務人 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、財團債務、法律行為經撤銷或 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、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。復經本院於民國11 2年1月9日函詢全體債權人就本件是否終止清算程序表示意 見,均無人表示反對,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 資料查詢結果表、聲請人陳報狀、本院函文、本院送達證書 、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各債權人之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 佐,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 年  4  月  6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附表:
111年司執消債清字000184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:黃佳葳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物品所在地 最低拍賣價格 (新臺幣元) 備註 1 汽車(車號BR-4196) 1 輛 出廠年份:西元1987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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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